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解释》原条文共九条,修改后共十五条,重点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二者罚金数额标准,以及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处罚原则,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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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表示,近期,一些不法分子蹭热点,以“元宇宙投资项目”“元宇宙链游”等名目吸收资金,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手法包括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诈骗;恶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币非法谋利。上述活动打着“元宇宙”旗号,具有较大诱惑力、较强欺骗性,参与者易遭受财产损失。
点评
新《解释》有三个亮点值得关注:亮点一:将新型非法集资手段纳入刑事惩罚范围。新《解释》保留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不变,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在此基础上,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新《解释》密切关注到了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型犯罪手段,有助于及时补齐监管制度、法律短板,并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与正常金融秩序。亮点二:守护老年人的“钱袋子”。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频发,一是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老年群体已经是投资理财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但由于存在“数字鸿沟”等因素其更加偏重线下方式,而线下非法集资具有分散性,形式隐蔽难以监测,给早期识别与预防带来了一定难度;二是部分老年群体风险意识欠缺,而不法分子又擅长夸大宣传,甚至打“温情牌”,以此欺骗老年群体。后续既要加大监管处罚力度,也要鼓励持牌金融机构开发“适老”理财产品,并提升老年群体的金融素养及风险防范意识。亮点三:自然人与单位犯罪处罚标准一致,体现对单位犯罪从严惩处。在定罪量刑方面,新《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均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但从数额、涉及对象人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维度对定刑做了增补或精简,并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取消限额罚金的基础上加大了罚金刑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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