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目前,市区城中村改造政策以《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和《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金政办发〔2014〕46号)为主。政策实施至今已有近6年时间,特别是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部分内容与现有的法律、法规不符,亟需进行修订完善。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浙自然资规〔2020〕8号。
三、修订要点
(一)明确城中村改造范围标准。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同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以高层公寓式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改造。
(二)明确城中村改造责任主体。金华市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各区人民政府代为行使土地征收职责,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
(三)明确城中村改造计划编制要求。各区城中村改造三年实施计划和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经各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于每年十月前报市建设局审核。市建设局统一编制市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或者安置房项目供地手续未完成的,不得启动征收工作。安置房项目选址在原村庄范围内的,应完成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方案后方可启动征收工作。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
(四)调整安置房用地供地方式。安置房项目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安置房项目用地列入市区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但不列入出让金收入任务统计考核,允许带方案出让。安置房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扣除中央、省、市计提规费后全额返还给各区人民政府。在出让公告中应明确安置房政府购买价格、面积等事项。安置房政府购买价格原则上由综合成本和项目楼面价(起始价)组成。安置房实行毛坯交付,不实行全装修。
(五)明确产业发展用地货币安置。评估机构以城中村改造启动公告发布为时间节点,分别对安置房地块和原村庄地块进行评估,取两个地块评估结果的平均数,扣除相关规费、成本等费用后确定产业发展用地货币安置补偿金额,支付给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安置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出借,不得为任何单位提供经济担保。已享受过“留地”政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再享受产业发展用地政策。
(六)明确安置房款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在安置标准面积范围内,房款按最新公布的建安工程价收取,每三年调整公布一次。因户型关系超出安置标准面积,超出8平方米(含)以内的,房款按市场价的80%收取;超出8平方米以外的,房款按市场价收取。因户型关系不足安置标准面积,不足部分按安置房回购价给予回购。车位(库)、附房、阁楼等不计入高层公寓式安置面积,按市场价购买,每户可按市场价的50%购买一个标准车位。
(七)鼓励安置房货币化回购安置。安置房回购单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后的市场价扣减安置房建安工程价和15%的土地出让金。
(八)明确征收实施程序。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试行)》(浙自然资规〔2020〕8号)执行。
四、解读机关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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